直播间里“薅”到“假羊毛”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通讯员 吴飞飞

直播间中常出现的秒杀、抢购等词汇,让人们热血沸腾,充满了购买的欲望。然而,近日发生的一起案件揭示了直播间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问题。这起案件发生在镇江经开区,案涉金额达到了3000余万元。镇江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6万元至32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被适用了缓刑。这一判决向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人们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这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2021年3月的报道,某人(具体姓名)报案称在被告人(具体姓名)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条冒充“香奈儿”品牌的裤子。经过鉴定,确实确认该裤子是未经授权使用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同年,公安机关在杭州、深圳等地成功抓获了6名被告人,并且缴获了大量冒充“迪奥”、“香奈儿”、“LV”等知名品牌的伪劣口红、香水、包、服装等商品。

根据法院审理的结果揭示,从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刘某、敖某、金某三名被告人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方式,在扬中市等地通过实体店和微商等渠道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此同时,刘某、敖某、陈某还分别建立了供应链网络,利用被告人李某的妻子谭某及其所在公司的其他主播,以“特价”为诱饵,在淘宝店铺内进行“直播带货”,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据统计,这6名被告人的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

经过审理,镇江经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尽管他们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但仍然进行了销售。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官说法:

在“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兴起的背景下,不少商家和网络主播利用其流量优势,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手段赚取不义之财。然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商家和网络主播应当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商品。同时,网络主播也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可以看出,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和网络主播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带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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