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短视频b站,B站抖音短视频分享?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但也频频发生侵权事件。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擅自转载他人的短视频,并假冒原创者身份,以图谋私利。天心区法院日前通报了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一家MCN机构因搬运他人短视频被判赔偿6万元。

MCN是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MCN)的缩写,它是与内容创作者合作或直接生产各种独特内容的经营体,并在发布内容的网络平台上执行业务和营销功能,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各类服务。目前,超过90%的网红都和MCN机构签约合作。根据初步统计,就拥有超过1000万粉丝的账号而言,大约有40%是由MCN机构签约的。

王女士在抖音注册了账号,并发布了许多创意短视频,吸引了近700万的粉丝。随着她的视频变得火爆,“哔哩哔哩”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个名字相同的账号,不仅使用了相同的头像,还搬运了王女士在抖音平台上分享的20多个视频。

据调查,涉案账号注册人为杜某,其绑定的MCN机构为被告长沙某文化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账号权属确认函》,约定注册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对账号项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此,王女士将MCN公司(长沙某文化公司)告上了天心区法院。

在王女士提起诉讼后,涉案账号上发布了对她的道歉信息。与此同时,长沙某文化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属于他人注册,并非公司所有,公司也未盗用王女士的视频素材进行任何盈利活动,因此与侵权行为无关。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短视频被视为视听作品,发布该短视频的账号名称与原告姓名相同,账号头像与视频中人物一致。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被认定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因此,原告享有对其通过个人账号发布的以自身为主角创作的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之前,涉案账户中的短视频已被删除下架,账号名称和头像也已经更改。由于这些情况,天心区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总计为60000元。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魏立宇表示,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自媒体、MCN机构成为通过擅自搬运、剪辑、传播他人内容牟利的“剪刀手”“搬运工”。长此以往,不但直接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会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为此,法院将通过严惩侵权行为,进一步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同时也呼吁相关人员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平台监管,完善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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